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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企业拆迁律师:作出征收决定有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征收决定是征收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必须要公布的一份文件,一旦公布征收决定,说明征收方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了。不过,作出征收决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在看到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审查一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如果作出征收决定时,都不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那么该征收决定就有可能会不合法。
1、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应当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全面、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倘若被征收房屋是在市中心,其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在每平方米四五千左右,那么,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从原则上来说也应当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如果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不公平。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如果征收涉及的人数较多,比如说是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之类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则不能擅自启动征收工作,需要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所以,在遇到这样的征收之后,可以跟相关部门索要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获得。如果没有,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也就不合法。
3、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还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也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关补偿必须要足额到位,在补偿没有给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征收工作就不能推进。
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没有足额到位,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交出房屋的,并也有权就补偿事宜启动法律程序。
4、征收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还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还应当要纳入到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此以外,上述的规划和计划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所以,在遇到房屋征收工作之后,要马上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划或计划,如果征收并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因商业开发,那么征收则不合法,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也就意味着不合法。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其征收程序肯定存在违法之外,所以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及时审查各个程序,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