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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强行占用土地却不承认,法院出判决后征收方上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6-02-03点击率:61

  征收方强行占用土地却不承认,法院出判决后征收方上诉被驳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征收方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需要及时落实具体的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在落实了具体的补偿款之后,那么征收方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在获得征地批文件,即征地批复之后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极个别的征收中却存在,征收方在未拿到任何征地批复,甚至征收前置工作都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便直接强行推进征收工作的情况。

  张某在所在的村庄内,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其在承包地上一直种植葡萄。后来,当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张某所在村庄的部分承包地被征收,这其中也包括张某的承包地。但对于补偿标准,张某认为非常的不合理,所以张某便没有交出土地,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没有给予张某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将张某承包地上的葡萄树给强行推倒,并且土地周围被建设了围墙。

  后来,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将相关部门起诉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行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但是相关部门拒不承认是其实施了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然而在其拒绝承认违法占地的情况下,其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其所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

  面对相关部门的否认,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被交通工程建设所占用,相关部门虽然否认了是其实施的强行占用土地行为,但由于其是本辖区内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征收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完土地征收程序后将土地交由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职责,所以,在相关部门未举证,即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此种行为确实不是其所实施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部门未经依法审批征收、未补偿安置就将张某承包地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占用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判决,遂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类似于张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但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且又强行拆除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话,如果被征收人当时不在场,是征收方偷偷实施的强拆行为,或者说是,征收方强行控制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则是很难收集证据的,从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就很难举证究竟是谁实施了强拆、强征行为。

  所以,建议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强行占用,或者是房屋被强行推平之后,要马上打110报警,让警察立案调查,并让其出具立案文件。如果通过报警确认了强拆主体,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确认的强拆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了,在知道是谁强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也要及时的报警,这是很有必要的,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觉得,报警没啥用就放弃了,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不利的。事实上,报警之后,若警察不出警,或出警不作为等,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推定

  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被强行占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相关部门极力否认违法强占行为,且其又是征收主体,又没有举证说明其用地的合法性,所以法院推定其是实施违法占地的,并且判决确认其占地行为违法,发挥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主体规范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诉讼中及时举证的职能。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土地征收中遇到相关部门在未落实具体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强行占用土地,把地上附着物毁坏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