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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能强拆房屋了?
发布日期:2026-03-11点击率:40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能强拆房屋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相应的补偿后,将房屋腾空并交由征收方处理。

  原则上来说,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对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或者是违约。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则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在自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还没有履行任何的补偿职责,就以已经签订了协议,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甚至还要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那么,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是否就意味着被征收人需要马上交出房屋呢?征收方是否就可以随时强拆房屋了呢?

  答案当然不是的。事实上,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书面上的一个约定,也只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这一份书面上的协议,可以约束双方,使其能信守承诺,尽可能地减少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可以马上强拆房屋了。

  强拆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可没有那么的简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显然并不是大家理解的“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可以随时拆除房屋”这样,而是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定程序,不能少),落实补偿安置工作以后,即将全部的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征收人以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腾空房屋并拆除。可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却遇到了先搬迁、后补偿的遭遇。

  近日,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家的房屋因扩宽马路被征收了,之后双方就补偿标准等事宜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几天后,双方就协商好的补偿事宜全部明确在了补偿安置协议里,签都在上面签了字。

  但让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第二天,便被要求腾空房屋,由于其选择的是货币补偿,且也没有多余的房屋可居住,所以,邹某某便没有搬迁,也没有腾空房屋。可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竟然在未给予当事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导致其与家人无家可归,屋内的物品也因强拆毁于一旦。

  对于征收方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无论是站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很明显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只能是在完全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才可以进一步地开展征收工作。

  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只能是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以及补偿安置工作,即支付了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款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否则就不得申请征地,在未完全落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即使申请征了,相关部门也不会予以批准。

  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告诫大家,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其就履行了补偿职责,也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能随时强制拆除房屋。如果遇到征收方在没有给予自己任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价值补偿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就想要强行推进征收工作,那么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千万不要一味地与征收方周旋。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征收方的一些无理要求,违法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入了他们的局,一旦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若有必要,还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