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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未签订协议,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呢?
房屋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保障其户有所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来损失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各项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具体的事项,包括支付补偿款的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意味着,前期的征收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实施完毕,只要征收方通按约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之后的征收工作,便与被征收人就没有关系了。而征收方则可以在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之后,开始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并启动具体的建设行为。
那也就是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形式(口头上的承诺很容易落实不到位)。但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强行推进征收工作。
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就意味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更没有落实具体的补偿。那么,在没有签订协议,没有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便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呢?
首先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在这里明确地告诉大家,只要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落实具体的补偿款,那么征收方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同样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之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之规定。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管是在任何时候,征收方都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以及强拆等手段促进征收工作,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更不可以采取上述这些违法行为。想要推进征收工作,那么就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征收补偿,保障其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