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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补偿纠纷: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了无音讯了?
发布日期:2026-03-13点击率:38

  北京征地补偿纠纷: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了无音讯了?

  张某是江西省萍乡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住宅。后来,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此次征收,张某是十分的支持,而且其还想着,自己家的房屋已经比较老旧,所以能被征收,那也就有可能会住上质量、环境更好的房屋。

  随后,相关部门便启动了相关的征收工作,而且也已经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在谈补偿之前,张某却什么文件也没有看见,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更是没有,就连前期的摸底调查,自己也没有参与,因没有看见文件,所以对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公平也就无从知晓。之后其通过咨询才了解到,征收方压根就没有发布过任何的征收文件。

  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那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是征收方要主动公开的文件,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预公告等等文件。所以,征收方不主动公开征收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不过,虽然征收方不主动公开征收文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但被征收人不能坐以待毙,其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回到张某的案件中,张某为了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其便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有关部门把此次征收中的有关文件全部公开,包括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以及其他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直至答复期限届满,其都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答复书。

  事实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对申请书置之不理,逾期答复,答非所问是常有的事,并非个例。很多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便会以没有收到,送错了等各种理由不对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要么就是以所申请的事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让被征收人去别的部门申请等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

  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则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的,或者是延期答复,答非所问等,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信息的权利。而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就自己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征地拆迁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相关的征收文件必须要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这是合法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依法告知大家,那么被征收人就要尽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过建议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迟迟拿不到征收文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