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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比较复杂,虽然法律上规定,都必须是因公共利益才可以实施征收,但相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来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情况会更为复杂,尤其是征收程序方面,征收农集体土地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作出了很严格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政策中的规定,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必须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举行听证会等,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能以各种理由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也能及时地发现。除此以外,因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还要知道以下几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至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的补偿,如果土地征收中还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那么还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是分开补偿的,即房屋是房屋的补偿,宅基地是宅基地的补偿,不能混在一块。实践中,有好多征收方在补偿安置时,会把这两项补偿合并成一项进行补偿,有的甚至只给房屋的补偿,没有宅基地的补偿,这样一来,那被征收人获得的拆迁补偿就会非常的低。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时,一定要注意宅基地的补偿跟房屋的补偿是否有分开,如果没有分开,而是混在一起补偿的,那么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使用的一种策略。此时,作为被征地农民,为了能单独拿到宅基地的补偿,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土地征收必须要有审批手续
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土地征收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凡是答应以每年支付多少租金,或是会将土地打乱重新分配等的占用土地行为,都是在刻意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行为,这种行为注定会让广大被征地农民损失不少。
因此,在遇到相关部门说会按时每年每亩支付自己租金时,那这很有可能就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最好不要拿土地租金,也不要签订任何的租地协议等,避免对自己日后维权不利。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方必须每三年重新调整一次或公布一次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的情况通过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如果大家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那么则可以通过查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知晓。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知道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每三年都需要调整一次或是重新公布一次的。实践中,如果您查询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仍然七、八年前,或是五、六年前的,且相关部门也仍然按照老早之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那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补偿没有到位有权拒绝搬迁或交地
无论是土地征收中,还是房屋征收中,对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说,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就万事大吉了,但事实上,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还不算完成了征收前期工作,而是征收方需要及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履行了自己的补偿职责。
但实践中却存在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认账的情况,而且还一而再再而三的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被征地农民搬迁或交出土地。对此,凯诺律师提醒被征地农民,在相关补偿费用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就算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地农民也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或搬迁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补偿问题,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