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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村里的哪些事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发布日期:2026-04-13点击率:73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村里的哪些事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村组内有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里的一些事项则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处理的,对于村组内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会由村委会代为履行相关的事宜。不过,虽然村里的相关事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但并非其有权利来决定村里所有大大小小的事项。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村里的相关事宜,应当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以下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说了不算,需要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1、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2、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赔管理制度;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5、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6、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7、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8、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9\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10、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等等。

  也就是说,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方案,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等,都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来确定,而且,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这些方案,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按照该方案中确定的事项来落实。

  实践过程中,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收益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等等,或者说是没有按照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方案来落实相关的事宜,那么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且也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广大村民可就要多加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