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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谁有权申请危房鉴定?
发布日期:2026-04-22点击率:31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谁有权申请危房鉴定?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还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或者是,先将其房屋鉴定为危房,之后再以危房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明确告诉大家有的是,所谓的危房就是指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比如很早以前农民建的土坯房,常年无人居住,房屋整个墙体都已经坍塌等,或者是墙体出现了严重的裂缝等等。在征收中,房屋一旦被征收方鉴定为危险房屋,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房屋是不是危险房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鉴定,并不是相关部门口头上就能直接鉴定的。

  首先,危房的认定需要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向鉴定机构递交危房鉴定申请书,由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实地查勘、调查后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关的文件。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并非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房屋使用人,而是相关部门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的做法,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